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北補字第1055號
原 告 李瑞玲
訴訟代理人 王朝丞
被 告 網路家庭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PChome)
法定代理人 詹宏志
被 告 廣茗翔貿易股份有限公司(歌林電器總代理)
法定代理人 李紹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5,900元(計算式:18,220元+1,680元+6,000元+30,000元=55,9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慶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王文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