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北補字第1056號
原 告 拾伍嚴選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宇晟
訴訟代理人 尤文粲律師
被 告 宏品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品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24萬1,14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7萬4,62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邱已芹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