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北補字第1060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被 告 張偉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01,533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6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1,13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徐千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葉潔如
附表:計算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