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北補字第1073號
原 告 羽昇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素娥
本件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聲請對被告妞時尚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2,904元,應繳裁判費1,5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邱已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