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北補字第1078號
原 告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商沂倢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訴訟標的金額固然記載新臺幣21萬3487元,該數字係經塗改,該塗改處上欠缺簽名或用印,不知何人所為,而訴之聲明起息日亦經塗改,該塗改處上欠缺簽名或用印,不知何人所為,導致本院無法確認原告請求金額及審判範圍,於法尚有未合。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被告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到院,並應具狀補正「未經塗改之起訴狀正本與繕本到院」,逾期如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怡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