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北補字第1093號
原 告 北國榮星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義德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壽美、陳金足、郭萬來顧問有限公司、劉紘齊、鍾賢美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如附表所示,原告應繳納如附表所示金額,合計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90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繳足第一審裁判費,如逾期未繳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怡安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