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北補字第1099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永和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為被告應給付新臺幣(下同)18,000元,暨自民國105年2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違約金,逾期第1期當期收取800元,逾期第2期當期收取1,000元,逾期第3期以上當期收取1,200元,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3期為限,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1,000元(計算式:18,000元+800元+1,000元+1,200元=21,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1,0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1、第436條之23準用同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邱于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林素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