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北補字第1106號
原 告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國材
訴訟代理人 黃以安
上列原告與被告網路地球村語文資訊有限公司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8,091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邱已芹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