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北補字第1126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保單解約金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萬9,734元(計算式:19萬4,272元+19萬5,462元=38萬9,73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2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戴子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