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北補字第1131號
原 告 永揚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阿德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水利工程處間請求給付品管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2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納,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戴于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宇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