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北補字第1136號
原 告 換言之語意文化工作室
法定代理人 王哲謙
訴訟代理人 游婷妮律師
被 告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公益信託春風
煦日學術基金之受託人)
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訴訟代理人 許書瀚律師
黃任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16,970元(計算式:歐元3,000元×起訴時現金賣出匯率37.08=111,240元,加計算至起訴前1日利息部分之計算式如附表所示),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76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徐千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葉潔如
附表:計算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