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北補字第1167號
原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訴訟代理人 林怡如
上列原告與被告洪立妍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前經原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法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70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扣除已繳納聲請發支付命令之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戴于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宇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