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北補字第118號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臺同上
訴訟代理人 王璽睿 臺北市○○區○○路00號8樓永豐商業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育仁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1萬4545元,第一審裁判費43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繳足第一審裁判費,如逾期未繳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怡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