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北補字第1208號
原 告 和雲行動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富來
訴訟代理人 林柏均
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周裕仁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萬9,2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戴子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