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北補字第1213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住同上
上列原告與被告鄭世興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4,562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89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 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徐千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葉潔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