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北補字第1220號
原 告 創鉅有限合夥
法定代理人 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人之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原告因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鄭豐政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聲明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8,799元(計算式如附表),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扣除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1,0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許智凱
附表(訴訟標的金額計算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