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北補字第1252號
原 告 李汶真
陳昭妤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楊貴智律師
複 代理人 江鎬佑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川流國際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費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17,736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66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徐千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葉潔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