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北補字第1262號
原 告 日盛台駿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即日盛國際租賃
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志明
訴訟代理人 呂宗儒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鄭崇文律師(即俞國瑋之遺產管理人)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萬7,507元,應繳裁判費2,5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2,0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蘇炫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