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北補字第1267號
原 告 曾慧娟
訴訟代理人 陳世杰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稻盛國際有限公司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32,842元(加計算至起訴前1日之利息),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92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邱已芹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