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北補字第1278號
原 告 龍邦國際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偉龍
被 告 孫碩亨
洪秋良
鄭閎仁
原住○○市○○區○○路0段00號3樓 之1
邱淑貞
送達址:新北市○○區○○路000號00 0室
莊金輝
上列兩造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肆萬柒仟貳佰伍拾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壹仟伍佰元。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玗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