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北補字第1286號
原 告 永瓚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熊明河
上列兩造間請求確認保險解約金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如附表所示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拾陸萬肆仟玖佰伍拾參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貳仟肆佰壹拾元。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8 日
書 記 官 林玗倩
附表:
(計算式:163,681元+程序費用1,000元+執行費用272元=
164,95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