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北補字第1367號
原 告 創鉅有限合夥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指定之代表人)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孫烱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9,018元,應繳裁判費1,5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須按
他造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邱已芹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