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北補字第148號
原 告 蔡柏翔
被 告 千陽號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榮朋
被 告 中國海外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康樹仁
被 告 鄧涵榛
尹家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代墊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984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納,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戴于茜
附表:
如不服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至於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4項後段規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宇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