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北補字第1489號
原 告 陳有詳即小瑪工程行
被 告 強鋼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榮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90,18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7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6,200元(計算式:6,700元-500元=6,2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文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