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北補字第1547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傅若婷
被 告 禓盛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鄭冠禓
被 告 陳語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於民國115年6月17日起訴,應適用修正後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應併算所附帶請求之孳息及違約金,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52,148元(計算式詳如附表,元以下四捨五入),應繳第一審裁判費6,18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第一審裁判費6,180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戴于茜
附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至於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4項後段規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王宇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