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北補字第1565號
原 告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
法定代理人 范煥英
訴訟代理人 莊家榮
孫安妤
上列原告與被告曾志恆即豐盛號工程行間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 日
書 記 官 林玗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