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北補字第1596號
原 告 亮麗專業洗衣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瀚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款項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1,628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28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再補繳1,7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戴于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宇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