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北補字第1605號
原 告 建成花園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張欽麗
訴訟代理人 劉上銘律師
李卉姍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強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8,895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8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1,39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徐千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葉潔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