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北補字第1621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秦俊傑間因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3,108元,應繳裁判費1,7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26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 日
書 記 官 林玗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