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北補字第1652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正德
訴訟代理人 林宣誼
上列原告與被告郭鴻興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7,774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5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許智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