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北補字第1661號
原 告 盧建宏即倖昌企業社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科菱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萬元,應繳裁判費10,6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戴子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