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北補字第1664號
原 告 建成花園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張欽麗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強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拾玖萬零捌佰陸拾陸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肆仟壹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參仟陸佰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沈玟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