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北補字第1674號
原 告 鄭玉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北岸環保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5,07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00元,扣除前已繳納支付命令程序費用500元外,尚應補繳2,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為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逸倫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馬正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