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北補字第1690號
原 告 優雲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華冠富
被 告 許悳堡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返還牌照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4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陳怡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