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北補字第1723號
原 告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本件原告因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靜怡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0,418元,應繳裁判費2,1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6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邱已芹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