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北補字第1735號
原 告 和運租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訴訟代理人 張鈞迪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子茜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500元,未據原告繳納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戴子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