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北補字第1758號
原 告 創鉅有限合夥
法定代理人 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訴訟代理人 吳柏漢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朱芯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301元(即37,354元,及計算至起訴前1日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3 日
法 官 羅富美
本裁定不得抗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戴子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