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北補字第1845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上列原告與被告羅焱騰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2,290元(含計算至起訴前1日之利息、違約金,計算式如附表所示,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30元,扣除前繳裁判費1,500元外,尚應補繳1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戴子清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