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北補字第1887號
原 告 格上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昱誠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前經原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法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97,896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600元,扣除已繳納聲請發支付命令之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0,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戴于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王宇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