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北補字第1986號
原 告 洋鑫餐飲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郁韋
訴訟代理人 林蔡承
上列原告與被告正老林餐飲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8,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扣除已繳交之裁判費1,000元後,尚應補繳4,4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納,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戴于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王宇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