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北補字第2200號
原 告 宋惠娟
訴訟代理人 曾天悅
複 代 理人 林鈺淇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信裕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萬7,63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補正,以裁定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蕭如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進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