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北補字第240號
原 告 薛亦淨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8,46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戴子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