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北補字第32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訴訟代理人 鍾德暉
被 告 林庭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221元(計算式如后附表所示),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9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附表:
197,221元+3,000元(違約金)=200,22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