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北補字第33號
原 告 毛慧雯
上列原告與被告香奈兒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2,4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林振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蔡凱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