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北補字第365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訴訟代理人 鍾德暉
上列原告與被告強振中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2,83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88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邱已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