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北補字第396號
原 告 北都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禮賢名厦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傅碧雲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事件,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3萬元,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繳足第一審裁判費,如逾期未繳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陳怡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