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北補字第402號
原 告 飛虹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永良
上列原告與被告鄭健國間返還牌照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4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陳怡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