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北補字第418號
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北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許一女
訴訟代理人 牟彥勳
上列原告與被告莊智全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68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戴子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