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北補字第496號
原 告 歐力士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酒井裕之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選國際有限公司、王集麟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6萬3,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2,8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補正,以裁定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蕭如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進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