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北補字第514號
原 告 陳俊宇即上京工程行
上列原告與被告豪來旺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請求給付款項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萬元,應繳裁判費1,5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玗倩